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拍卖规则
 

河南省克瑞斯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克瑞斯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拍卖人)拍卖行为相关的当事人。参
        加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以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解释和处理拍卖活动中争议和未尽事宜,如不能解决,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拍卖标的凡涉及出入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合法手续。
第六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拍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其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的真实性。该标的没有任
        何债务和纠纷。(包括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必须承担自委托拍卖之日起发生于该拍卖标的
        所有权纠纷及虚假陈述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由此已造成拍卖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
        赔偿。
第七条:经委托人和拍卖人协商的保留价应以书面文字为准,但在图录和展示时,拍卖方有权决定高于或低
        于保留价的参考价。
第八条:所有拍卖标的在交付拍卖人后,即由拍卖人保管,并承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期自拍卖人接管之日起
        至届时规定的交付买受人和退回给委托人最终时限止。凡违约领受拍卖标的受领人自约定之日起,
        应承担拍卖标的损坏,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受领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为成交价的为2%,未
        成交的则为保留价的2%。
第九条: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的佣金为拍卖标的成交价的10%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特种情况另行协商。以
        文字协议为准。
第十条:在拍卖前,委托人单方要求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标的如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出版物的,委托人应
        向拍卖人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款项及相关费用。图录未出版之前者应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
        价10%的款项及相关费用。因撤回已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除买受人违约或提出异议外,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的二十日后,扣除佣
          金及相关费用后金额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如委托人的拍卖所得须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则由委托人自己负担。

第三章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四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公司进行登记,支付届时规定的足额保证金(保证金以按
          拍卖人指定帐户到帐为准)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作为竞买人。
第十五条:竞买人可采取亲自出席、委托代理人,通讯方式参加拍卖会。竞买代理人必须持有竞买人委托竞
          买授权书面文书,在拍卖前经本公司确认并办理登记和预交保证金。在委托竞买的过程中,所出
          现的过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若拍卖成交,保证金可抵作拍卖标的价款;若拍卖未成交,竞买人
          当场全额无息领回保证金。
第十六条:在拍卖前,竞买人有权并应认真查验拍卖标的实物,查阅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该拍卖标的真实性
          (包括瑕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自愿接受该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就应对其竞买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拍卖现场,竞买人举起号牌即表示对该标的认可加价,或认可拍卖师的调价幅度。竞买人不可
          以低于加价幅度的价格应价。
第十八条:正在拍卖时、拍卖师落槌或按常规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当场签署成
          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全额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款,佣金及相关费用,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当场
          应支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余款自拍卖成交日起的7日内须全部付清。逾期将不予退回保证
          金。并按本规划第八条有关规定买受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所有拍卖标的成交结算应以人民币支付,外币应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
          兑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因违约未付清成交价款的相关费用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依据协议约定和规则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 经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行拍卖,此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成交不足款项由买受人补足。
  3. 经本公司认定,亦可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具备以下条件者,买受人可向拍卖人提出撤消交易的退款的要求。

  1. 按照约定,买受人自领取拍品后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标的为不真实,虽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鉴定机构的书面鉴定文件。
  2. 买受人的退回的标的确系拍卖人拍出并保持成交的原貌。

第二十三条:对买受人的退款的最高限额为原支付该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

第四章 拍卖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届时有权对拍卖标的分拆、合并、取舍及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及对该标的宣
            传陈述等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说明该标的来源和暇疵;拍卖人有向竞买人说明该标的暇疵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有权分析、合并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拍卖标的或撤消拍卖标的。
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发表的文告、图录或标的展示,凡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不承
            担暇疵的担保责任。拍卖人以任何形式发布的意见只作为参考(除非特别陈述),并不能作为
            其它用途的依据,平面宣传与实物有误差者,均应依展示的拍卖标的现状为准。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自接受委托在承担风险期内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的,拍卖人应向委托人或买受人
            支付相应赔偿费。未成交的按保留价为准,已成交的按成交价为准,两者按不超过100%为最高
            赔偿额。其它情况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上述情况的佣金和其它费用按赔偿额度计收。因人力
            不可抗拒或其它特殊情况(根据标的内容临时列举)造成毁损或灭失的,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调查核实。当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上所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
            不符时,拍卖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买卖双方保守秘密。依照法律和法规维护各方利益。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现场。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随时依据法律和政策对任何拍卖标的作出停拍决定。并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如为代理人,对买家和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改变竞价幅度,拒绝认为不适宜的竞投价,如有争议可再次拍卖。

第六章 定义

  1.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并签订委托拍卖标的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拍卖人”或“本公司”是指河南省克瑞斯拍卖有限公司。
  3.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有竞买权的人。
  4. “买受人”是在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竞买人。
  5. “参考价”是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初期对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并非最后售价。
  6.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在本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的该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7. “成交价”是指在拍卖现场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价格。
  8. “佣金”是指委托人、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成交价的比例支付给拍卖人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生效。并报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届时说明,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河南省
            克瑞斯拍卖有限公司。

 
首  页 | 关于我们 | 拍卖常识 | 网上委托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河南省克瑞斯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